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預防瓦斯,煤塵等“一通三防”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煤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必須定期檢驗、檢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礦井必須有足夠數(shù)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二、按照各類檢測儀表的檢定周期,嚴格執(zhí)行強檢標校制度。
三、安全監(jiān)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10天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校一次;每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以上設備、儀器儀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測試,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四、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fā)及維護。
五、礦井每年都必須制定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強檢標校計劃,國家認可的合格計量單位檢驗的檢驗證書等資料必須永久保存。
六、各類儀器儀表的強制檢定周期如下:
1、光干涉測定器每1年檢定一次;
2、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每1年檢定一次;
3、礦用風速表每半年檢定一次;
4、礦用粉塵采樣器每半年檢定一次;
5、氧氣檢測報警儀每1年檢定一次;
6、甲烷氧氣檢測報警儀每1年檢定一次;
7、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每年檢定一次;
8、甲烷、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每年檢定一次;
9、甲烷傳感器每年測試一次;
10、甲烷斷電儀每年測試一次。
七、新增加的儀器儀表要根據(jù)設備使用說明和《規(guī)程》規(guī)定定期強檢標校。
八、礦井每年要將儀器儀表的檢定列入通防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保證足量的檢定費用。
九、通防部門要詳細記錄儀器儀表的自檢和強檢情況,并有記錄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