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蓄電池電機車(以下簡稱電機車)的運行、檢修、檢測等管理工作,明確責任,確保電機車的運輸安全,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1條 運行規(guī)定
1. 電機車、充電機按照“誰使用、誰安裝、誰維護、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電機車的使用實行“運行許可證”管理,無證嚴禁使用。單位需用蓄電池電機車時,必須提前3天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機電運輸科專業(yè)隊包保人員、機電運輸科分管運輸副科長批準后方可辦理領用手續(xù),否則不得領用。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后,由機電運輸科專業(yè)隊、資產(chǎn)辦、使用單位聯(lián)合驗收,簽發(fā)入井證明,否則,使用單位不得將其入井。
2. 使用單位應建立電機車使用臺賬,對在用的蓄電池電機車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 蓄電池電機車入井后應做制動距離測定,并把測定報告報機電運輸科資料室存檔,制定距離測定符合要求的由機電運輸科專業(yè)隊發(fā)放運行許可證。
4. 充電機應合理布置,放置在專用充電硐室內(nèi),其外側距軌道不小于500mm;電機車在充電或停用期間必須進入充電硐室內(nèi),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過。充電硐室必須設置在新鮮風流中;電機車充電時,并必須施閘制動。充電前必須檢查蓄電池、充電插頭、閉鎖裝置、充電機及其儀表等是否完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蓄電池插頭、充電機插頭的插入與拔出,必須在負荷斷開后進行;充電插頭插入插座后必須閉鎖牢靠,確認無誤后方可送電操作;充電過程中必須隨時觀察充電過程中蓄電池溫度、端電壓和充電電流的變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電處理合格后再行充電。充電完畢后,必須將充電機開關停電閉鎖,充電插頭上架安放整齊。
5. 電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并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要求規(guī)范電機車電源裝置的充放電作業(yè)。
6. 每班開車前,電機車司機必須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電源裝置、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蚴ПV故褂迷撾姍C車。
7. 電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要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牽引,確需推車時,必須連車,并有專人在前方指揮。井下使用電機車停止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緊車閘,且不得關閉車燈,但停放在專用電機車停車場內(nèi)、 不影響主軌道正常運輸?shù)碾姍C車不受此限。
8. 電機車應裝備容量指示器、紅尾燈,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應裝備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9. 正常運行中電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在調車線、車場確需頂車時嚴禁摘掉列車間的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外端道岔外端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電機車頂車。
10. 電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經(jīng)過檢測檢驗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11. 電機車運輸時嚴禁司機在車內(nèi)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
12. 電機車不得進入采區(qū)上車場以里進行調車工作,掘進單位使用的電機車不得進入耙裝機后50m以內(nèi)的車場內(nèi)作業(yè)。
13. 電機車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電機車運行許可證,充電機設備張貼設備標志牌。電機車、充電機現(xiàn)場應懸掛電機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崗位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交接班管理制度牌板,建立健全電機車充放電記錄、檢查維護記錄,使用單位要建立電機車事故及追查處理記錄。
14. 同一區(qū)域多家單位共同施工,需借用非本單位電機車時,借用單位要向電機車主體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電機車主管單位負責安排司機配合駕駛。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15. 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按礦規(guī)定的材料、配件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6. 電機車、充電機等設備變更使用管理單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向機電運輸科、資產(chǎn)辦提交書面申請報告,機電運輸科、資產(chǎn)辦負責進行相關變更管理手續(xù)。
第2條 檢修規(guī)定
1. 電機車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單位每天組織維修工按照電機車完好標準對管轄范圍內(nèi)的電機車進行檢查、維護及檢修工作。電機車具體完好標準見后附《蓄電池電機車完好標準表》。
2. 電機車司機應每班接班時必須進行一次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處理,司機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匯報工區(qū)處理。閘、燈、鈴、連接裝置、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3. 使用單位包機人員(維修工)應每天對在用機車進行一次檢查,重點做好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等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維修記錄。
4.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nèi),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 的數(shù)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shù)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實現(xiàn)甲烷電閉鎖。
第3條 檢測規(guī)定
1. 每次新電機車投用前,由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jiān)處、資產(chǎn)辦、使用單位配合,對新投用的電機車進行一次制動距離測試,測試完畢后制定完整的制動距離測試報告并存檔。
2. 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jiān)處機電運輸科、資產(chǎn)辦、使用單位配合,每年對電機車進行一次年審。年審工作要對在用或備用(不含庫存)電機車逐臺審檢,進行機車制動距離試驗,制動距離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并做好相應的試驗記錄,試驗完畢后要有完整的制動距離測試報告并 存檔。
第4條 考核辦法
1. 未經(jīng)驗收私自投入使用電機車的,罰責任單位500元/次,司機“三違”登記。
2. 不按規(guī)定停放電機車的,對電機車司機“三違”登記處理。
3. 嚴禁將電機車私自借于他人使用,如若發(fā)現(xiàn),每次罰借用單位500元,主體管理單位1000元,責任人違章登記。
4. 電機車燈、閘、鈴、警鈴、撒沙裝置和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未安設各罰款200元,不完好的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任何一項不正常仍繼續(xù)使用的,對責任司機違章登記。
5. 蓄電池電機車在車場頂車速度大于0.5m/s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蓄電池電機車未連環(huán)頂車運行及頂車時前方不按設人員開路的一律“三違”登記。
6. 不按規(guī)定日常檢查檢修,作相應記錄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處于病態(tài)運轉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
7. 電機車崗位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牌板未懸掛的處罰責任單位50元/塊。
8. 機車運輸用的銷子或連接裝置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
蓄電池電機車完好標準表
序號 |
主要檢查項目 |
檢查、維修標準 |
備注 |
1 |
整車狀況,主要受力機件及齒輪箱。 |
車架無明顯變形,無嚴重裂紋。橫梁、彈簧、吊架無裂紋或嚴重磨損。齒輪箱無裂紋和嚴重漏油,傳動齒輪無嚴重磨損、斷齒或異響,車軸不得有裂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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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動系統(tǒng) |
制動系統(tǒng)靈活可靠,桿件無裂紋和嚴重變形,配合不松曠,符合完好標準的規(guī)定,制動距離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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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撒砂裝置 |
撒砂裝置靈活可靠,砂管暢通,管口對準軌面中心,砂子干燥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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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連接裝置 |
碰頭固定牢靠,彈簧無斷裂,伸縮長度不小于30mm,碰頭銷孔、連接銷的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20%,剛性碰頭不超過25%,連接銷無彎曲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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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車 燈 |
照明燈齊全明亮,照明有效距離不小于40m,防護裝置齊全,與控制器有閉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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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警 鈴 |
警鈴(笛)完好,聲音清晰、洪亮,音響有效距離大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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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電氣防爆 |
所有防爆設備符合相關防爆設備要求,不失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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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動瓦斯檢測報警裝置 |
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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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車 架 |
無明顯凸凹、嚴重銹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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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車輪踏面磨損量 |
磨損厚度不小于原厚度的50%,凹槽深不超過5mm,輪緣厚度磨損量不超過原厚度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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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軸平面磨損滾動 軸承磨損情況 |
不超過原直徑的5%,滾動軸承轉動無明顯異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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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無漏油現(xiàn)象 |
齒輪箱及軸端密封良好,不漏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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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蓄電池機車托輥板 |
平整,托輥轉動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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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控制器手把 |
轉動靈活,位置準確,閉鎖裝置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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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電源引線及連接線 |
無破裂、老化、接線端子連接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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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電氣絕緣電阻值 |
所有電氣對地絕緣電阻值不小于0.5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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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蓄電池電解液密度,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端電壓 |
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符合規(guī)定;單只蓄電池的端電壓:酸性不得低于1.75V;堿性不得低于1.1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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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蓄電池無破損,漏液、排氣良好,連接線符合要求,橡膠套絕緣隔板 |
蓄電池不滲漏電解液。堿性蓄電池殼體無嚴重腐蝕;酸性蓄電池槽和上蓋無破損及明顯變形,封口膠無裂紋;注液孔蓋齊全完整,封蓋緊密,排氣良好;蓄電池橡膠套、絕緣隔板齊全完整無燒焦、老化或破損,連接線(片)截面符合要求,不脫焊,無斷裂,螺栓緊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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