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做好煤礦“雨季三防”工作,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jù)《煤礦安全程》(2016)第283條“煤礦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必須建立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主要負責人是雨季“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布署和指揮工作,解決雨季“三防”所需的人、財、物等。
(三)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機構每周召開一次雨季“三防”工作例會,由礦長負責組織召開。
(四)煤礦要時刻做好雨季“三防”搶險救災準備工作,落實人、財、物保障措施。
(五)加強雨季“三防”基礎管理工作。在雨季來臨前及雨季期間應組織全礦井人員定期對礦區(qū)進行隱患大排查,排查重點主要是:地面有無塌陷區(qū)、裂隙區(qū),各井口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井上、下防排水設施是否完善,地面建筑物、變電所避雷裝置是否齊全等。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及時進行整改。
(六)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機構要制定雨季“三防”巡查表并定期巡查。對不按時巡查或不巡查的人員每缺一次給予相應的處罰,對工作不負責任的領導要提出警告。
(七)礦區(qū)內所有區(qū)域必須責任到人,定期對區(qū)域內設施或設備進行檢查,且制定整改方案,保證在雨季期間安全可靠。
(八)雨季期間一旦發(fā)生災害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應急救援程序進行救援,爭取將災害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