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加強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現象發(fā)生,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337條“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必須當班檢查、核實爆炸物品的發(fā)放量與貯存量,發(fā)現數量不符時,應立即向礦長(或主要負責人)報告。礦長(或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組織人員迅速查明原因,進行處置。
(三)在貯存、領退過程中發(fā)現爆炸物品丟失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同時,應當向當地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告。
(四)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丟失的,應做如下處置:
1.在運送過程中造成爆炸物品丟失的,押運員立即向煤礦礦長(或主要負責人)報告丟失情況,由礦長(或主要負責人)組織人員立即追查丟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為止。
2.在井下作業(yè)場所造成爆炸物品丟失的,負責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 ( 組 )長和帶班礦領導報告,同時電話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匯報到礦長(或主要負責人);井下作業(yè)場所要立即停止生產,撤離人員,由帶班礦領導組織當班人員尋找、追查丟失的爆炸物品;調度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井口檢身房,嚴查出井人員和運輸設備。
3.在采取措施仍未找到或情況比較復雜的,煤礦礦長(或主要負責人)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對發(fā)生被盜、丟失的,煤礦企業(yè)要徹查原因,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加強對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監(jiān)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事件發(fā)生。
(六)建立健全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責任制,嚴格獎懲、考核。
(七)建立爆炸物品丟失處置應急預案,發(fā)生丟失事件后,及時啟動預案,避免爆炸物品流入社會。
(八)加強宣傳教育,任何人撿到爆炸物品應及時上繳到爆炸物品專門管理部門,不得擅自保存、轉送他人、私用或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