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特大火災事故
B.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C.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D.較大交通安全事故
E.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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