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用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府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qū)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幾機房、變電所、礦設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解讀】本條是關于井一上主要工作場所照明的要求。
井下巷道狹窄,若照明不足,可見度低,則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車輛或采煤機等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和周圍環(huán)境的變化,就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險情,提前采取措施,極易發(fā)生人身事故。
有些場所,因為長期照明不足,工人只靠頭戴礦燈工作,易在眼睛的視力中心產(chǎn)生盲點,嚴重的會發(fā)展到喪失直接觀看物件的能力,即所謂礦盲職業(yè)病。故《工業(yè)企業(yè)照明標準》及《煤礦設計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了井下固定照明單位面積的最低照度。井下各地點照明度見表2-9-4。
表2-9-4 井下照明照度表參考值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用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府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qū)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幾機房、變電所、礦設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解讀】本條是關于井一上主要工作場所照明的要求。
井下巷道狹窄,若照明不足,可見度低,則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車輛或采煤機等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和周圍環(huán)境的變化,就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險情,提前采取措施,極易發(fā)生人身事故。
有些場所,因為長期照明不足,工人只靠頭戴礦燈工作,易在眼睛的視力中心產(chǎn)生盲點,嚴重的會發(fā)展到喪失直接觀看物件的能力,即所謂礦盲職業(yè)病。故《工業(yè)企業(yè)照明標準》及《煤礦設計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了井下固定照明單位面積的最低照度。井下各地點照明度見表2-9-4。
表2-9-4 井下照明照度表參考值
序號 | 地點 | 最低照度/Ix | 測量照度地點 |
1 | 井底車場及附近 | 10 | 底板水平面 |
2 | 井底車場翻車機室 | 10 | 底板上0.8m水平面 |
3 | 機電硐室、調度室、機電庫、火藥庫 | 10 | 底板上0.8m水平面 |
4 | 信號站 | 75 | 信號盤上的垂直面 |
5 | 保健站 | 20 | 底板水平面 |
6 | 候車室 | 5 | 底板水平面 |
7 | 使用機車的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運輸巷道、上下山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的絞車道 | 2 | 底板水平面 |
8 | 主要巷道的交叉點(不包括四周巷道)和采區(qū)車場 | 10 | 底板水平面 |
9 | 專用人行道 | 1 | 底板水平面 |
10 | 采掘工作面 | 5 | 工作面的垂直面和底板水平面 |
11 | 建井期中的井筒 | 5 10 |
距工作面不小于5m的井壁垂直面、工作面的水平面 |
12 | 井筒吊盤 | 5 | 盤面工作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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