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公司雇傭后廚主管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索賠
【案情概要】
北京某餐飲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成立。馮某某主張自己于同一日入職該公司,擔任后廚主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1月16日,馮某和公司因工資數(shù)額發(fā)生爭議,向該餐飲公司口頭提出離職。
2017年2月17日,馮某某向北京市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某餐飲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4272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延時加班工資589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6470元、2017年1月1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106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工資5149元。馮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出入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jù)。其中銀行交易明細顯示顧某某在2017年1月向馮某某支付了8451.6元。馮某某認為,該金額包括自己2016年12月的基本工資7000元、餐補1000元及加班費451.6元。公司辯稱,顧某某非公司員工,其向馮某某付款與公司無關。馮某某是公司所聘請顧問王某的助手,于2016年12月到公司,2017年1月因勞務費發(fā)生爭議離開,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jié)果】
仲裁:駁回馮某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一審: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支付某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工資3540.23元;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支付馮某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540.23元;駁回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餐飲公司是否應當支付馮某某雙倍工資。
【藍白快評】
本案主要是涉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的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爭議。本案案情并不復雜,訴訟標的較低,但卻很值得關注。因為在實踐操作中,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不注意用人管理的規(guī)范操作,集腋成裘,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小的損失。
本案中員工提供了出入證、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來佐證自己的主張。公司否認銀行交易明細系員工的勞動報酬,主張馮某某系王某聘請的助手,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對馮某某勞務費的發(fā)放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公司和員工皆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用工主體資格,員工所從事的后廚主管工作也屬于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并領取相應報酬,符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特點,可以認定雙方建立有勞動關系。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二審中,公司又主張馮某某受法定代表人李某個人雇傭,并提供李某個人書寫的證明一份,陳述系其雇傭王某及馮某某。但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僅憑李某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實馮某某到該餐飲公司工作系受李某個人雇傭,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勞動合同法》頒布已十年之久,但是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fā)的雙倍工資爭議仍非常之多。藍白提請用人單位,尤其是初創(chuàng)性和小型企業(yè)特別需要注意,對于普通員工,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如未簽訂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裁審機關支持員工雙倍工資的概率非常之高。用人單位切勿存僥幸心理,以“聘用信”、“意向書”等取代勞動合同的簽訂;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對于續(xù)簽勞動合同也是一樣,應自原勞動合同到期后三十日內(nèi)完成續(xù)簽工作;如因勞動者出差、請假、拒簽等原因造成不能在法定時間內(nèi)完成簽訂的,需要保存好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本人原因未簽訂的相應證據(jù),以避免產(chǎn)生雙倍工資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