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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8-03 11: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領導 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為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原國安全總局令第33號)要求,督促礦領導深入井下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礦領導帶班人員范圍界定:礦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明。

  每個班次必須至少1名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礦調度室負責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的制定、通知、協調;安全科負責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督促、信息錄入、考核和有關資料檔案管理;接受上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二、帶班人員職責

  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措施的現場落實,發(fā)現并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履行安全監(jiān)察專員職責。

  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發(fā)現并落實整改事故隱患。

  對現場重點部位、關鍵崗位和薄弱環(huán)節(jié)進行巡查,對重點工程、特殊施工、危險性較大的隱患治理等實施現場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管理。

  動態(tài)排查生產系統、設備設施、作業(yè)環(huán)境、作業(yè)行為等各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嚴格督促整改。

  井下遇到水、火、瓦斯、頂板等突發(fā)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qū)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當發(fā)生安全事故時,帶班下井領導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嚴格按照帶班計劃,覆蓋檢查帶班區(qū)域所有采掘頭面及其他重要地點,及時指揮處置井下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隱患和問題。

  三、帶班規(guī)定

  礦長、黨委書記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其他礦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不少于8個。

  現場帶班時間:0點班00:00-08:00;8點班08:00-16:00,4點班16:00-00:00。

  每月由調度室制定《礦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表》,帶班下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排定的帶班時間和班次帶班下井,嚴禁空崗、脫崗等現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帶班下井時,必須提前向礦長請假,外出考察、開會、培訓等在一周之內的,由本人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一周以上的應提前告知調度室負責人,由調度室負責人依據情況,協調通知其他領導進行替班,確保每班至少有1名礦領導帶班下井。

  帶班人員按照“三八”制(0點班、8點班、4點班)時間帶班,做到與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上、下井時間以井下定位時間為準,滿8小時為合格。

  帶班人員正常情況下每班向調度室匯報2次,即接班后交班前,原則上匯報間隔6小時以上,班中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匯報。

  帶班下井過程中要跟蹤帶班區(qū)域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并落實整改措施。

  帶班下井人員要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帶班下井人員要親自填寫,不得代填),帶班記錄包括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fā)現的問題或隱患及落實處理情況、意見等,升井后交安全科。

  遇到險情危及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時,行使緊急處置權,首先下達撤人命令,采取緊急避險和處置措施,組織作業(yè)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到安全地點或升井,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四、交接班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交接班時間:0點班:23:30;8點班:07:30;4點班:15:30。

  第二十四條 在井底車場附近設礦領導帶班交接班室,帶班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在交接班室當面交接,嚴禁電話交接班,防止因交接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fā)事故。

  第二十五條 帶班人員必須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生產狀況、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原因及落實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確認,方可升井。

  第二十六條 現場發(fā)現事故隱患,能現場整改而未整改完畢的,應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方可離開現場;因特殊原因現場不具備整改條件、不能現場整改的,必須通知責任單位,明確整改標準,規(guī)定整改時限,并向礦調度室匯報,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的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條 超過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到,交接人員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進行考核處罰,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等待接班人員到來。

  第二十八條 礦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安全科根據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和管理。

  五、公示與舉報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每天由調度室負責將每班帶班下井領導的姓名、職務在井口大屏幕上進行公示。

  第三十條 每月結束,由安全科對礦領導月度帶班下井情況在礦公開欄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舉報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規(guī)定帶班下井或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機關和上級部門舉報和報告。

  第三十二條 舉報內容:

  (一)入井領導未嚴格執(zhí)行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弄虛作假的;

  (二)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入井帶班領導違章指揮的;

  (四)作業(yè)范圍內存在事故隱患強令職工作業(yè)的;

  (五)職工有“三違”行為而不制止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瞞報、遲報、謊報的;

  (七)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或存在事故隱患未消除而繼續(xù)生產未制止的;

  (八)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的;

  (九)其它需要舉報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對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因職工行使檢舉權而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存在打擊報復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將給予嚴厲處分。

  第三十五條 舉報、投訴地點和方式

  (一)舉報投訴地點設在安全科。

  (二)舉報人可通過電話舉報,也可直接到安全科舉報。

  礦舉報電話: 舉報郵箱:

  縣能源(應急)局電話: 煤監(jiān)分局電話:

  集團公司安全部電話:

  六、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帶班下井班次、下井時間和帶班下井人員簽名,現場安全狀況,存在的事故隱患,需要下班注意的安全問題等。

  第三十七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安全信息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帶班下井班次、下井時間、帶班人員姓名、行走路線、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第三十八條 礦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簿和下井安全信息檔案內容,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第三十九條 帶班下井檔案填寫的內容要與交接班記錄填寫內容相符。

  第四十條 調度室要建立帶班相關檔案,即:礦領導及管理人員井下交接班記錄簿、礦領導及管理人員帶班記錄(安全信息檔案)。

  第四十一條 每班由安全科負責篩選帶班人員查處的隱患,對未能現場處理的隱患,及時納入安全隱患“五定表”,進行下發(fā)、整改、消除、反饋和驗證。

  第四十三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由調度室統一管理,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管理由監(jiān)測監(jiān)控統一管理。調度室、監(jiān)測監(jiān)控要指定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四十四條 各種紙質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安全副礦長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和當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七、帶班管理考核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未按規(guī)定帶班下井造成空班空崗的,對責任礦領導每次罰款500元;特殊情況需要調換,調度室負責協調,因未能及時調整計劃或下達通知導致空班空崗的,對礦調度室相關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在井下交接班的對當班礦領導每次罰款500元;未按規(guī)定填寫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及帶班下井記錄的對當班礦領導每次罰款200元;未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對當班礦領導每次罰款200元;因帶班下井履責不到位造成現場安全問題突出的對當班礦領導每次罰款500元。

  第四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帶班下井指標的,每少1次對責任礦領導罰款1000元。

  第四十八條 未按要求整理和保存相關帶班下井檔案的、未按照規(guī)定對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進行公示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偽造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的,對責任礦領導每次罰款200元,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直至撤職。

  第四十九條 帶班期間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有關規(guī)定,對當班帶班礦領導加重處罰。

  第五十條 嚴格考核礦領導帶班下井履行職責情況。對完成下井帶班計劃的,解決井下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的,特別是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由安全科提出申請,報礦安全辦公會議研究予以相應嘉獎。

  第五十一條 由安全科負責礦領導帶班質量和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考核、通報,并報勞資科進行獎懲兌現。

  本制度與上級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解釋權歸安全科;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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